第六届监事会第 18 次会议核查意见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行权与解除
限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分配
〔2006〕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分配〔2006〕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发考分规〔2019〕102 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考分〔2020〕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0 年 A 股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情况属实,程序合规,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和《广州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 A 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本次涉及调整的激励对象均与董事会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不存在虚假、故
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处。
广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